(2011)丽莲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阮某某、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阮某某,齐某某,林某某,季某某,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莲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智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季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阮某某、齐某某、林某某、季某某、蓝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应建勇代理审判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