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万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洪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称,2004年6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万某甲。婚初至2008年前双方关系尚好,2008年后被告与一男子关系暧昧。2009年9月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期间不与家人联系,我也无从寻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诉讼费我自愿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2日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万某甲。婚初至2008年前双方关系尚好,2008年后双方一同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8月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10年春节过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也无从寻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提交被告离家时所留信件,该信件内容反映被告同意离婚。查明事实中,原、被告结婚时间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2010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一节,有原告陈述及本院与被告之父王忠山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2008年外出打工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春节后,被告外出至今不归,期间不与原告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扶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宜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对此暂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人民陪审员 陈学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