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节娃、李书山与王桂芬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节娃,李书山,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杨节娃,女。申请执行人李书山,男。被执行人王桂芬,女。杨节娃、李书山与王桂芬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节娃、李书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费55000元及诉讼费2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桂芬与申请人杨节娃、李书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至全部案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4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