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2011温龙民监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甲,孙乙,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孙甲。原审被告:孙乙。原审被告:章某某。原审原告孙甲与原审被告孙乙、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温龙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林 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