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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一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齐某、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齐某,刘某,李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一初字第134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俊民。被告齐某。法定代理人齐本超。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大庆。被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李文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齐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