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巢良开与杨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良开,杨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41号原告:巢良开,男,农民,住舒城县。被告:杨龙飞,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巢良开与被告杨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巢良开以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良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元,由原告巢良开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