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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立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张海燕、梁月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燕;梁月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立保字第57号申请人张海燕,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王雪鹏,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月如,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张海燕因与被申请人梁月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梁月如使用的位于博罗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0)第0XXX6号]和被申请人梁月如所有的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张海燕为该案提供了其所有的粤L×××××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月如使用的位于博罗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0)第01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梁月如所有的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三、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张海燕所有的粤L×××××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辆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凌升光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叶伟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