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沽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沽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钱某,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原告韩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