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沽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沽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钱某,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原告韩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