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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