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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保尔与何德洲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尔,何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崔保尔,男。被执行人何德洲,男。崔保尔与何德洲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作出的(1996)陕证民字第19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保尔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德洲偿还欠款7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德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公证处作出的(1996)陕证民字第19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