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保尔与何德洲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尔,何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崔保尔,男。被执行人何德洲,男。崔保尔与何德洲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作出的(1996)陕证民字第19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保尔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德洲偿还欠款7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德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公证处作出的(1996)陕证民字第19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