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少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佟娜、王某某与曾健、文化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娜,王某某,曾健,文化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佟娜。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佟娜。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曾健。被告文化玲。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娜、王某某与被告曾健、文化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娜、王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娜、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