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61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042。被告:徐某,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6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朱炳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曾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