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赵某,工人。被告时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