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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赵某,工人。被告时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