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缙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李泽成、李金柱等与缙云县东渡镇古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泽成;李金柱;厉春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丽缙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李泽成,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原告:李金柱,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君锋,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东渡镇古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缙云县东渡镇古郑村。 诉讼代表人:朱晓东,村民主任。 被告:厉春钟,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胡顶军,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成、李金柱与被告缙云县东渡镇古郑村民委员会、厉春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泽成、李金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李泽成、李金柱负担。 审 判 长 涂有富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人民陪审员 王 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