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忠祥诉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祥,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赵忠祥,男,汉族,1945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住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穆战春,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波,四川蜀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7号综合办公楼底层。法定代表人薛斌,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波,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祥诉被告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祥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