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宁波佳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宁波佳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陈立新,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沈凯凤,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佳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824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吉霞路25号。法定代表人:叶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宁波佳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新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佳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新撤回对被告宁波佳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