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商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峰、徐峰为与被告尚金花、梁开荣、陈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与尚金花、梁开荣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尚金花,梁开荣,陈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徐峰,区岩屿新村西区7-7号。委托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金花,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12215623),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东路888-被告梁开荣,男,1934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3412135618),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沧前村4区11号。被告陈小方,男,1939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3902265627),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沧前村4区11号。原告徐峰为与被告尚金花、梁开荣、陈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鹏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金花、梁开荣、陈小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峰诉称:2010年8月18日,梁正聪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2011年8月26日,梁正聪亡故。该借款发生在梁正聪与被告尚金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尚金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梁开荣、陈小方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尚金花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梁开荣、陈小方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被告尚金花、梁开荣、陈小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递交反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尚金花、梁开荣、陈小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梁正聪出具的借条、台州市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各一份,以证明梁正聪尚欠原告借款300万元,被告尚金花与梁正聪系夫妻,被告梁开荣、陈小方系梁正聪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事实。经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向被告送达后,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庭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应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尚金花的女儿梁美红、梁美君、梁美萍己放弃对梁正聪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原告与梁正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应受法律保护。梁正聪尚欠原告徐峰借款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清偿。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尚金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梁正聪死亡后,其未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金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峰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梁开荣、陈小方在梁正聪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9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45元,由被告尚金花负担,被告梁开荣、陈小方在梁正聪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4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