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84号 原告白某某。 被告李某甲。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9日生一女孩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情趣、爱好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更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喜好赌博,经常参与赌博活动,对家庭正常事务漠不关心,因为赌博家里已债台高筑,原告多次相劝,让其改掉恶习,但被告仍屡教不改,还因此对原告多次实施殴打。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所欠外债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白某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0年12月相识并恋爱,于200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几乎没有吵闹过,原告说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的情况不属实;原、被告在镇上工作期间,两人共同照看孩子,处理家庭事务,2008年被告调到城里工作,女儿也到了城里上学,被告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原告说被告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的情况不属实;被告承认打牌,在镇上工作时,机关院里有时打小麻将,原告还与被告抢位子,被告到县城工作后,周末有时到活动室打牌,每次一锅,每锅一、二百元不等,但并非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如不同意被告打牌,被告一定改,因此原告说被告经常赌博的情况不属实。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甲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8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3月29日生一女孩李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所欠外债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赵金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文龙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