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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6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蔡家俊与桑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俊,桑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64-1号原告:蔡家俊,居民。被告:桑经明,1962年7月22日,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家俊诉被告桑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家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桑经明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张母桥镇街道两间门面房屋予以查封(收件编号为XX,所有权证号为X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家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桑经明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张母桥镇街道两间门面房屋(收件编号为XX,所有权证号为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