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椒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与周某某、徐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金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金某某,市椒江区民辉小区119-4号。身份证编号:33260119740812121x。原告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6日,被告周某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申请贷款,由被告徐某某、金某某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1.62%,还款期为2010年10月5日,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期届满之日二年。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周某某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徐某某、金某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0年10月5日,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420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认为逾期利率过高,当庭予以降低。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0年10月5日止的利息12420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徐某某、金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举证如下:一、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徐某某、金某某作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二、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周某某发放贷款500000元的事实。三、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本息的事实。被告周某某、徐某某、金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周某某、徐某某、金某某送达,三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向被告周某某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徐某某、金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0年10月5日止的利息1242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徐某某、金某某对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台州市××方××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被告徐某某、金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1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善华人民陪审员 於中元人民陪审员 李寒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