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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林文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林文忠,福建泉州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温陵南路华信大厦。企业代码85610400-X。代表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文忠,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诗山镇。机构代码:61157533-X。法定代表人叶智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智君,男,汉族,住南安市。被申请人福建泉州新同发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同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主持调解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8日案外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海信支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泉州银行海信支行于2011年10月31日以其已与新同发公司及林文忠等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泉州银行海信支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陈建家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原原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释[20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