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中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与单兴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单某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张中民初字第78号申请人: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被申请人:单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俊林,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申请撤销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裁字(2011)第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王文灿,被申请人单兴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单兴奋在申请人处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身份,领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薪金。2、原临泽县卫生局作出的临卫发(2003)08号《关于单兴奋同志退休的批复》是超越职权的错误批复,不应作为临劳仲裁字[2011]第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给单兴奋补发22736元退休金的依据。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重复立案,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故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单兴奋辩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33年,虽未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符合退休的条件,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不存在伪造、隐瞒证据和事实的情况,故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审理查明,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临劳仲裁字第8号裁决认定事实如下:1969年10月,单兴奋到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办理正式招录手续,申请人也未给被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010年8月16日临泽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91号判决书认定:”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与单兴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应当为单兴奋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未给单兴奋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单兴奋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应承担使单兴奋退休的责任”,2010年11月30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中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单兴奋认可在临泽县平川卫生院工作期间未转正为正式在编职工,故单兴奋与临泽县平川卫生院之间不存在人事方面的法律关系,单兴奋在临泽县平川卫生院工作三十多年,与之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劳动争议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及答复的规定,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缺少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单兴奋在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止2003年,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递交退休报告后,临泽县卫生局以临卫发(2003)第08号文件批准被申请人退休,确定其退休金为964/月。2006年1月起申请人将被申请人退休金下调为500/月,发放止2010年12月31日。以上事实有单兴奋提交的(2010)临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2010)张中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临时工统计花名册,临泽县行政事业单位工改兑现审核名册等材料及仲裁庭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同时,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兴奋于1969年10月到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规定的调整范围。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单兴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使单兴奋在退休后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款:”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应该退休”的规定,单兴奋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依法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在单兴奋工作期间,未给单兴奋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单兴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同意批复,确定了单兴奋应得的退休金为964元/月,并按此标准执行,该批复既是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内部的一个行政决定,也是单兴奋退休后享受退休金数额的约定,双方应当共同遵守。2006年1月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单方将单兴奋退休金下调为500元/月,单兴奋要求支付2006年1月一2010年1月期间被扣减部分退休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应给单兴奋补发按约定数额被扣减的养老金22736元(49个月×464元/月)。故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临劳仲裁字第8号裁决,内容如下:一、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申请人补发2006年1月一2010年1月期间被扣减部分的退休金22736元;二、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参照与单兴奋同等条件企业职工(工作年限、退休条件、退休时间相同)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的标准,给单兴奋补发自2010年2月起的养老金,直至其丧失享受养老金资格止。期间,遇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政策,应按国家政策予以调整。收到裁决书后,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认为,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主要存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以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伪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即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第(三)、(四)、(五)项,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关于仲裁委员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本院认为,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不同,单兴奋与临泽县平川卫生院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单兴奋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所作的裁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存在重复立案的问题,并没有违反仲裁法有关程序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单兴奋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单兴奋的身份,单兴奋的身份均系自己伪造的。但从本案审理情况看,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单兴奋提交的《关于单兴奋退休的报告》,是申请人报送主管部门的,单兴奋提交的临泽县行政事业单位工改兑现审核名册,虽然是单兴奋本人填写,但该名册也是由申请人审核盖章后上报临泽县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的,不存在单兴奋私自伪造证据及身份的情形,更不存在单兴奋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况。故申请人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临泽县平川卫生院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裁字(2011)第8号仲裁裁决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调解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申请撤销临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裁字(2011)第8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临泽县平川镇卫生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白登山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