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素梅、张德启等与申向宾、唐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范素梅。申请执行人张德启。申请执行人朱美英。申请执行人张瑞。被执行人申向宾。被执行人唐文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范素梅、张德启、朱美英、张瑞与被执行人申向宾、唐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民再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一部份,剩余部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495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孙正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