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杜中浩与吴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蔡建成,瑞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1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