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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杜中浩与吴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蔡建成,瑞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1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