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与象山新腾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象山新腾针织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建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新腾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河头村207号。负责人:张敏捷,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新腾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