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系李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苟引弟,女,汉族,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儿媳。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李某丁,男,汉族,职工,系申请执行人之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胡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经强制执行,均按判决履行了义务,交纳了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48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苟引弟领取了执行标的款48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应支付李某某、胡某某的2012年7月至9月份生活费共计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