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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孝郎与周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郎,周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郎,男。委托代理人史普军,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会新(又名周惠新),男。本院在执行张孝郎与周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澄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1万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孝郎的委托代理人史普军与周会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由被执行人周会新将工资卡交申请执行人张孝郎处;二、由法院每六个月从该卡账号中扣划到账的工资,直至清偿完下欠110000元农药款;三、期间申请执行人张孝郎在周会新每月工资到账后给周会新指定的账户上汇款600元生活费。现已从被执行人周会新账户上扣划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孝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2011)澄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