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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文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杨文发,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杨文发,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杨文发,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杨文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三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卢福仓,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红年,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系三原县新兴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文发,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原告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文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蒙永庆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79年,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为了发展苹果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村民收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村各组人均提留0.15亩,共计提留400亩土地作为村级集体土地,由集体统一栽植管护,其中被告所在六组提留45亩。1982年,其村将该提留地承包给108户村民经营管理,其中包括被告承包的1.94亩土地,承包期限至1992年。合同期满后,其村又将此提留地以临时承包形式延续承包给原承包户,一直持续到2010年。2010年3月27日,根据国家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经其村委会研究,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将临时承包地收回,退还承包户一年承包费,对该提留地重新流转,其中107户承包户已将所承包土地交回其村上,只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回所承包的1.94亩土地,其村委会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回所承包土地1.94亩,并赔偿因其非法占有土地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请求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2010年3月27日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大会记录一份;2、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民委员会退还107户村民承包费登记表一份。原告出示以上证据欲证明其收回被告承包地系合法行为,承包土地108户中,107户已将土地退回,并已领取村上退还的承包费,仅被告未按村民大会的决定自觉履行。被告质证认为,村上召开大会,其知道,但其并不知大会决定内容,对原告提供第2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其已于2010年给原告交纳了这1.94亩承包地三年的承包费,承包费已交纳至2012年度,拒绝返还原告承包地1.94亩及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当庭出示收款收据一份。欲证明其已向原告交纳承包费至2012年度,原告对该份证据形式要件提出质疑,但其承认被告已交纳承包费至2012年度。经审理查明,三原县新兴镇岩尧村为了发展苹果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村民收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全体各组人均提留土地0.15亩,共计400亩土地作为村级集体土地,由集体统一栽植管理。1982年,原告将此提留地400亩承包给108户村民经营,其中包括被告承包的1.94亩土地,承包期限至1992年,合同期满后,原告又将该提留地以口头协议方式续包给各承包户,各承包户每年每亩按40元交纳承包费。2010年初,被告向原告交纳了其所承包的1.94亩地的承包费213元,承包期限至2012年度。2010年3年27日,原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各户所承包土地收回,对该提留地重新进行流转,并退还各承包户一年的承包费。承包土地的108户村民中,107户村民已将其承包的土地退还原告,并领取了原告退还的承包费,只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原告其承包的1.94亩土地,拒绝领取原告所退还的承包费,从而形成本案诉讼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虽通过合法程序通过决议将其承包给各农户的土地收回进行重新流转,但其决议在2012年度之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了三年的承包费,承包期限至2012年度,原、被告之间已达成了口头承包土地的协议,并已履行,仅是履行期限尚未到达,原告现在主张收回被告所承包土地,其行为于法相悖,待双方此次口头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原告方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故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焦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