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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麒诉被告XXX、许开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麒,XXX,许开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23号原告:张麒,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XXX,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昌图县昌图镇开明汽车配件商店业主。被告:许开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博,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麒诉被告XXX、许开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麒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损坏车辆的损坏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鉴定,致本院无法查清其车辆损坏原因及修复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张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