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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范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霞诉被告田广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霞,田广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范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杜海霞,女,44岁。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田广生(又名田智峰),男,45岁。原告杜海霞诉被告田广生(又名田智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0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11月0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广生(又名田智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农历03月举行了婚礼。1986年12月05日生育男孩儿田××,1988年06月14日生育女孩儿田×��,1996年生育次女田××,1999年04月30日生育次子田××(又名田××)。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四个孩子的出生,丝毫没有改善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原告曾想过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只因原告父母坚决不同意,原告兼于种种顾虑一直没有提起离婚诉讼。1992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打了原告,原告觉得活着没意思,就喝了农药企图自杀,因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才幸免活了下来。随着夫妻矛盾的加剧,原被告的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至彻底破裂,相互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双方便于1999年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3年之久,应视为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儿田××。被告田广生(又名田智峰)未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被告户籍登记卡。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田××(田××)出生医学证明、田××户籍证明、田××及田××户籍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子女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与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农历03月举行了婚礼,1986年12月05日生育男孩儿田××,1988年06月14日生育女孩儿田××,1996年05月14日生育次女田××,1999年12月07日生育次子田××(又名田××)。儿子田××(又名田××)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儿子田××(又名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结婚,婚后生有两男两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为维护原被告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海霞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段惠敏代理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