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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葛建新与唐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建新;唐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葛建新。委托代理人:章雨润,系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敏慧,系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秋美。委托代理人:何关虎。原告葛建新与被告唐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青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唐秋美因生意周转需要,先后于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各50,000,并于当天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期为一个月,到期未还承担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唐秋美自认曾参与赌博,并陈述本案所涉借款系原告葛建新在聚众赌博过程中出借的赌资,综合本案案情,本案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建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