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56号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