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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56号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