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明、黄龙、纪伟东与徐闯、王春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黄龙、纪伟东,徐闯、王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镇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韩明、黄龙、纪伟东被执行人:徐闯、王春利申请执行人韩明、黄龙、纪伟东诉被执行人徐闯、王春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