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岁怡与长安区郭杜街办大仁西村村委会、长安区郭杜街办大仁西村四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岁怡,长安区郭杜街办大仁西村村委会,郭杜街办大仁西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926号申请人郑岁怡。委托代理人郑小安,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长安区郭杜街办大仁西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孝民,系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郭杜街办大仁西村四组。负责人李彦举,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郑发怡与大仁西村村委会及四组征地款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长执字第9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引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