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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康国彬与吕宝安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962号康国彬申请执行吕宝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70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于本院,本院已给申请人予以发放,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