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康国彬与吕宝安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962号康国彬申请执行吕宝安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70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于本院,本院已给申请人予以发放,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