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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男,汉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程某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程某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2009)西民一终字第12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执行标的私下和解。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