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姚某甲、姚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姚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某甲、姚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依据(2006)周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10500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现被执行人执行款项已被冻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2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