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张某甲、张某乙房屋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周至县化学纤维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周至县中心商场工人,系张某甲之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张某甲、张某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依据(2010)西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王某某已领取500元。所执行房产涉及修缮问题,正在报请院审委会研究决定申请执行方案。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