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乐现与黄廷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现,黄廷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1828号原告:王乐现。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安徽省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廷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廷水。系黄廷俊同胞哥哥。被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王乐现与被告黄廷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杰物流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乐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黄廷俊的委托代理人黄廷水,均到庭参加诉讼;人杰物流公司、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乐现诉称:黄廷俊驾驶皖X**号轻型普通货车撞上横穿高速公路的王乐福,造成王乐福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王乐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廷俊负次要责任。王乐现与王乐福系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亲属。该事故货车为黄廷俊所有,挂户于人杰物流公司,在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要求三被告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款125114元。黄廷俊辩称:造成王乐福死亡的交通事故属实,王乐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廷俊负次要责任。在交警队处理期间,黄廷俊向王乐现垫付损失款5000元。该事故货车在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愿在除去保险公司赔偿外,对下剩损失按责赔偿,其赔偿款从垫付款中比除,多退少补。人杰物流公司、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11时10分,黄廷俊驾驶皖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沪陕高速公路(六安段)由东向西行驶至737KM+550M处,撞上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王乐福,造成王乐福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皖X**号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11)第201108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乐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廷俊负次要责任。另查明:王乐福生于1940年7月20日,农村户口,父母已故,本人未婚,无子女,生前与其同胞弟弟王乐现共同生活,且形成了相互扶养关系。皖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黄廷俊,登记于人杰物流公司名下,在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100000元,保险期限2011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黄廷俊向王乐现垫付损失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廷俊驾驶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王乐福死亡,王乐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廷俊负次要责任。该车挂户于人杰物流公司,在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因王乐福的死亡造成的损失,由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付,下剩的损失,再由黄廷俊按责赔偿,人杰物流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黄廷俊的垫付款从其应赔款中比除,多退少补。王乐现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及不符合实际损失的部分,应予删除。本院认定,王乐福的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47565元(5285元/年×9年),丧葬费17170.5元(34341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酌定2720元,合计12245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王乐现因王乐福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7565元、丧葬费4715元(17170.5元-1245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2720元,计款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王乐现因王乐福死亡的丧葬费12455.5元(17170.5元-4715元)的40%即4982.2元,减去该款的5%(绝对免赔率)即4359.43元。两险赔偿款合计114359.43元。二、黄廷俊赔偿王乐现因王乐福死亡的丧葬费622.77元[(17170.5元-4715元)×40%×5%],比除黄廷俊的垫付款5000元,余款4377.23元,由王乐现退还。三、免除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两项金钱给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王乐现负担100元,黄廷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爱华(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