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雅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34号陕西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雅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547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办公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5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