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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