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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执民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宁富翔家纺有限公司、海宁市金泰鳌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富翔家纺有限公司,海宁市金泰鳌业有限公司,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嘉桐执民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被执行人海宁富翔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金泰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被执行人王晓琴。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富翔家纺有限公司、海宁市金泰鳌业有限公司、王晓琴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嘉桐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396990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已执行到位1126238.33元,余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嘉桐执民字第118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