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洪和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潘兆锋与陈兵、许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锋,陈兵,许门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洪和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潘兆锋,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兵,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许门英,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兆锋诉被告陈兵、被告许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兆锋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兆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兆锋撤诉。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