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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军稳与卢济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724号张军稳申请执行卢济华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8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济华年老体弱多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72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