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被执行祝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祝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辛某某,任局长。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被执行祝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0)周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9356元及利息、各种费用。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5000元,下余案件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