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汀执行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童木秀、曹立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木秀,曹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汀执行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童木秀,女,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曹立秀,女,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广华,男,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木秀与被执行人曹立秀、陈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0000元,现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汀执行字第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有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