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俱某某与被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俱某某与被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0)陈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58411.36元及利息、各种费用。经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前,被执行人将肇事车辆已过户,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