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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田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71号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62060475)。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中路8号二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宏、方得焰,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田不锈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2342)。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碶恒阳小区4幢520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嫣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田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71号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62060475)。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中路8号二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宏、方得焰,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田不锈钢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2342)。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碶恒阳小区4幢520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嫣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田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严学军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