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李亚民宅基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李亚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李新民。委托代理人吕亚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李亚民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宅基地上堆放杂土,并将原告宅基地的一部分已经占用,建了厨房,请求将占用原告的宅基腾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宅基同在一院,均系祖遗庄基,有长安县1951年土地房屋权属证。1990年长安县土地管局普查宅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因原告长年在外工作,在发证丈量时未到现场,给被告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上登记被告宅基面积大于原告持有的1951年土地房屋权属证,致原、被告庄基界畔不明,且致原告没有宅基使用证,故与被告产生纠纷,其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范围,应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益审判员 郭鹏辉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沙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