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成民终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四川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万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四川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成民终字第3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龙井段**。法定代表人刘忠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卫昕。委托代理人余海滨,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万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div>法定代表人万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方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0)武侯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卫昕、余海滨,被上诉人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瑞信公司、万方公司签订了《金楠国际配电工程建设强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强电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2、工程名称:金楠国际配电工程。3、工程承包范围:1、金楠国际外部电源至内部高、低压安装施工工程。总容量(1000+1250)KVA。2、10KV进线电源由电业局方案所指定的变电站引出的双顺路下线经由架空线路、地下通道至金楠国际配电房内,低压配电屏出线端止。含10KV电源进线建设及高、低压系统图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到位,如有外部电缆通道建设亦包含在内,公用线路临时搭接费不包含在内由甲方(瑞信公司)另行向电业局支付,以及包含该工程的配电设施维护等配套费用。最终整洁交与甲方使用。3、10KV高压进线及站内设备整个系统相关通用电手续。(含供电方案的有效办理,并通过供电相关部门的有效审核)。4、合同内所有变配电设备和系统的调试及系统正式通电。4、承包方式:1、乙方(万方公司)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2、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范围内10KV,10/0.4KV变配电系统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供应、加工制作、运输、安装、调试等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及整洁交予甲方。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保修服务,最终使甲方满意。3、所有材料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合同附件中的要求。4、如乙方施工过程中质量或工期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解除合同,将该工程交与第三方。5、工期:开工日期暂定为:2008年10月30日,若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08年12月26日,若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7、工程造价:1、合同施工图包干成本总价1450000元。3、工程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以乙方报价甲方确认时的报价为准),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结算造价计算方式按甲方确认的方式执行。4、若工程发生项目变更,按实际完成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变更增加项目,在预算文件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计算;若只有相近项目的,参照相近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若没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由乙方报送综合单价,经甲方核定后进入结算。8、甲方职责:1、负责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价款。7、组织并参加工程验收。10、工程竣工后,负责完成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并出具结算报告。12、只有经甲方加盖公章批准的工程变更才视为有效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单返于乙方后方能实施。15、工程付款方式:1、工程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整,出具有效供电方案后,甲方再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整,乙方主设备进场之日(高、低压配电屏及变压器等),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金额为400000元整。出具电力部门相关鉴定报告以及高压供用电合同并通电后经甲方认可。一年后付清50000元质保金。乙方利润按总成本价的15%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16、工程验收:1、以电力部设计规程及相关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验收。5、系统必须全面通电及取得属地供电部门通电投运手续后视为总体验收合格。18、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工期完成施工,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按天累计;逾期十五天,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伍完成余下工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5、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约条件同等)。”合同签订后,瑞信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万方公司支付配电工程款500000元,于2008年10月10日向万方公司支付配电工程预付款500000元,于2008年12月29日向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09年4月23日向万方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08年8月20日,经瑞信公司申请,成都电业局确定金楠国际项目的供电方案为:“一、客户接入系统方案:1、供电电压等级:10KV。2、供电电源:220KV川藏路变电站(暂定名)。3、出线方式:(1)由220KV川藏路变电站(暂定名)供电的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暂定名)引出一回10KV电缆至贵单位金楠国际项目10KV总配,供其2250KVA(1×1250KVA+1×1000KVA)变压器用电。(2)在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之前,同意贵单位1000KVA变压器用电在10KV双顺路公用线路临时搭接用电。4、供电电源数:单电源。5、供电线路敷设:电缆浅沟。二、客户受电系统方案:1、进线方式:电缆下进线。2、受电装置容量:2250KVA。”万方公司则按合同约定出具有效供电方案并进场施工。万方公司在施工中,安装了容量为1000KVA和1250KVA的树脂干式变压器各一台。由于金楠国际项目附近无开关站,按成都电业局确定金楠国际项目的供电方案采取在公用线路过渡解决1000KVA。2009年2月25日,经瑞信公司申请,成都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出具《客户内(外)部受电工程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应客户申请,经过现场验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验收合格。”2009年3月5日,瑞信公司与成都电业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受电容量为1000KVA,万方公司安装的容量为1250KVA变压器未通电使用。2009年3月16日,成都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作出负荷管理终端安装事宜的安排。现瑞信公司开发的金楠国际已经于2009年交付业主使用,容量为1250KVA的变压器至今因成都电业局的原因未通电投入使用。瑞信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强电施工合同》,万方公司向瑞信公司支付违约金333500元,案件诉讼费由万方公司承担。原审审理中,万方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瑞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瑞信公司承担。经审查万方公司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了万方公司的反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强电施工合同》、《收款发票》、《供电方案通知书》、《客户内(外)部受电工程验收意见书》、《高压供用电合同》、《配合工作联系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瑞信公司与万方公司签订的《强电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万方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即万方公司安装的容量为1250KVA变压器未通电投运是否构成违约。万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瑞信公司开发的金楠国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强电施工已经完成,该工程经电业局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瑞信公司也与成都电业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受电容量为1000KVA。由于瑞信公司开发的金楠国际项目附近无开关站,按成都电业局确定金楠国际项目的供电方案采取在公用线路过渡解决,造成万方公司安装的容量为1250KVA变压器未能投运,影响小区用电的责任不在万方公司,万方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瑞信公司认为万方公司违约,要求解除与万方公司签订《强电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瑞信公司要求万方公司支付违约金333500元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万方公司反诉称瑞信公司尚拖欠万方公司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00000元,由于万方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万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万方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瑞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万方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瑞信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万方公司承担。宣判后,瑞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万方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金楠国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强电施工以及(1000+1250)KVA变压器全面通电并取得供电部门通电投运手续。现1250KVA变压器尚未取得供电部门的投运手续,故万方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2、万方公司对能否取得相关的投运手续是能够充分预见的,电业局未审批通过以及金楠国际项目附近无开关站等原因不构成不可抗力,也不能作为万方公司的免责事由。原审判决认为万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并回避了万方公司报电业局审批的合同义务,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瑞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方公司承担。被上诉人万方公司答辩称,《电气施工图》签订于《强电施工合同》之后,且明确约定了仅对1000KVA变压器进行供电方案设计,构成对《强电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根据《电气施工图》以及《强电施工合同》,万方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为金楠国际项目内部高、低压安装施工工程以及10KV外部电源进线建设,通电投运的容量为1000KVA。现万方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取得了投运手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中,万方公司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瑞信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容量为1250KVA的变压器至今因成都电业局的原因未通电投入使用错误,1250KVA变压器未取得通电投运手续系由于万方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是成都电业局的原因。瑞信公司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瑞信公司提交2010年12月17日成都电业局供电方案答复单,拟证明案涉1250KVA的变压器是可以办理通电投运手续的;万方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其主张由于电业局不能审批通过的原因并不成立。经质证,万方公司认可该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该证据仅能证明成都电业局在2010年12月17日改变了金楠国际原用电容量为1000KVA的用电方案,并不能反证万方公司的合同义务范围。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载明金楠国际项目临时过渡增容1000KVA,现总容量达到2000KVA的事实;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08年8月20日成都电业局供电方案通知书确定的出线方式不变的情况下,案涉1250KVA变压器通电投运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另查明,(一)2008年5月28日双方签订的《强电施工合同》第20条第2项约定“合同附件包括:甲方工程部认可的《电气施工图》……。合同材料清单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2008年7月由四川省立辉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完成的《电气施工图》,载明:“一、设计依据:……2、根据‘电业局供电方案通知书’并根据有关现行的规范、规程之规定进行设计。负荷2250KVA。二、设计范围:……外部电源本次仅作1000KVA变压器供电方案设计。四、……b、在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之前,按1000KVA变压器用电在10KV双顺路公用线路临时搭接用电。……(2)本期工程10KV开关站采用中置式开关柜,供电容量为2250KVA。”(三)2009年3月5日瑞信公司与成都电业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载明:“九、约定事项……12、根据编号为[高新0803**)供电方案通知书……现因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之前,同意贵单位1000KVA变压器用电在10KV双顺路公用线路临时搭接用电。现因用电人用电紧急,加之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用电人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待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投运后,用电人应快实施正式供电方案。……”二审中,瑞信公司与万方公司均认可《电气施工图》系《强电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瑞信公司与万方公司签订的《强电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万方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否包括了案涉1250KVA变压器取得通电投运手续,万方公司未能使1250KVA变压器取得通电投运手续是否违约。本院认为,双方在《强电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承包范围明确约定了总容量为(1000+1250)KVA,按照合同约定,万方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金楠国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强电施工以及(1000+1250)KVA变压器全面通电并取得供电部门通电投运手续,故1250KVA变压器取得通电投运手续是万方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万方公司主张已通过瑞信公司对《电气施工图》的认可而变更了《强电施工合同》对取得通电投运手续总容量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电气施工图》载明金楠国际项目工程的设计依据为“负荷2250KVA”,规模为“供电容量2250KVA”,该内容与《强电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一致。《电气施工图》中对设计范围特别做出的说明“外部电源本次仅作1000KVA变压器供电方案设计”并不是对《强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的变更,而是根据成都电业局确定的供电方案,在10KVA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之前的过渡措施。实际上,《电气施工图》是在现有条件下对能够实现通电投运的变压器先进行的供电方案设计,并非对1250KVA变压器通电投运手续免于履行的约定,《电气施工图》并未免除万方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办理1250KVA变压器通电投运手续的义务。据此,万方公司关于《电气施工图》系将《强电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变更为仅取得1000KVA变压器通电投运手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万方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为1000KVA变压器的安装、通电投运以及1250KVA变压器的安装工作。根据2008年8月20日成都电业局出具的《供电方案通知书》“……3、出线方式:(1)由220KV川藏路变电站(暂定名)供电的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暂定名)引出一回10KV电缆至贵单位金楠国际项目10KV总配,供其2250KVA(1×1250KVA+1×1000KVA)变压器用电。(2)在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之前,同意贵单位1000KVA变压器用电在10KV双顺路公用线路临时搭接用电。”载明内容可知,万方公司已履行了将案涉两台变压器通电投运手续报电业局审批的合同义务。但因瑞信公司开发的金楠国际项目附近无开关站,且在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未投运的情况下,瑞信公司与成都电业局于2009年3月5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载明由于瑞信公司用电紧急,成都电业局确定对金楠国际项目的用电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先解决1000KVA变压器的通电投运,待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投运后,再由瑞信公司实施正式供电方案。本院认为,万方公司已经履行了将案涉两台变压器通电投运手续报电业局审批的合同义务,但其无法决定10KV太平盛世开关站何时投运,案涉1250KVA变压器至今无法取得通电投运手续,并非万方公司主观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而是由于客观条件不允许。瑞信公司无证据证明案涉1250KVA变压器通电投运的条件已经成就,1250KVA变压器至今未能通电投运的责任不在万方公司,万方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瑞信公司要求解除《强电施工合同》并由万方公司支付违约金3335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瑞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四川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琦代理审判员  罗毅代理审判员  龚耘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平 微信公众号“”